桂财采〔202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作者:文/吴姗姗 初审/宋威 终审/农业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3日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单位,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附后)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属性的基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计划、统计政府采购数据等业务均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范管理。

    二、《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中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对照调整,详见《广西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对照表》(详见附件)。

    三、自治区财政厅已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更新广西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政府采购计划系统中政府采购品目名称和编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四、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品目对照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附件:广西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对照表

       

202303131129482840.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31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