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桂商院教 [2010] 47号,2018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课程以及列入教学计划的职业文体素质项目(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和课程成绩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生管理规定》、《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合格(及格,下同)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注册后取得课程考核资格,未按规定注册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和类别
第四条 考核类型。分为考试、考查和考证。每门课程的考核类型由教学计划规定。
课程考核类型的划分原则一般是必修课以考试为主、选修课程以考查为主、国家统一考试课程(如英语、计算机基础等)以考证为主。项目考核类型一般为考查,有国家考证的项目,可以实行考证。
根据教学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类型的,应当由教研室在开课前一星期提出,经所在系部审定,报学院教务科研处核准备案,教务科研处在收到核准备案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未答复视为默认同意。
第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开放式(开卷式)、半开放式(半开卷式)和封闭式(闭卷式)。
开放式(开卷式)考核指学生不受时间(或者时间是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只有截至日期)和地点的限制,按照考核要求,自主完成考核内容;
半开放式(半开卷式)考核指学生受时间(或者时间是一个较短的时间段,有起止时间要求)和地点的限制、可参阅资料,集中完成考核内容;
封闭式(闭卷式)考核指学生不得携带资料,要在规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任务。
第六条 考核方法。分为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鼓励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采取多样化的考核方法。
形成性考核为平时考核,内容一般应包括平时表现考核、记分作业考核、教学实践活动考核、阶段性测验等。
终结性考核为期末考核,内容一般应涵盖学期内课程主要教学内容。
总结性考核为实践课程或素质项目考核,内容一般为实践课程(如毕业综合实践报告、毕业设计、顶岗实习、预就业等)以及职业文体素质项目等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七条 考核手段。主要有笔试、口试、机试、实践操作、大型作业、小组讨论、设计、调查报告、课程论文和综合评定等
可以采用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相结合进行考核。
第八条 补考、重新学习考核和免修
(一)补考和重新学习考核
必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的,总共可安排两次补考,第一次在下学期初安排,第二次在第五学期或毕业前。公共选修课程只允许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应当缴费重新学习。补考、重新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五学期可以作为补考和重新学习集中安排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补考,应当重新学习:
1.考核旷考、违纪或作弊的;
2.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而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
3.实践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补考的形式原则上按考试课程期考的形式管理。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形式与初修该课程时相同。
(二)免修
凡考取“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证的,均可由本人申请免修高职英语课程。
凡计算机类专业考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非计算机类专业考取“广西高校计算机联考一级”及以上证书的,均可由本人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安排
第九条 必修课的期考时间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在校历中安排,一般集中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即考试周),原则上每个班级一学期考试不超过四门。考试课程、班级、地点由系部上报教务科研处,按照每天考一门课程从后往前倒排。教务科研处在考试前两周编列期末考试课程安排表印发执行。
国家考证(计算机、英语)、军训的军事理论课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组织考核;军事技能训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考核。
考查课程等其他课程一般由系部、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在考试周前安排考核,但系部应报教务科研处知晓备案。
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在系部安排下,独立开班的课程一般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跟班学习的课程随班考核,个别辅导的课程一般由辅导教师完成考核。
第十条 补考一般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到三周安排。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院领导任组长的考试领导小组和由教务科研处长任主任的考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课程考核工作,处理日常考试事务,现场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和各种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第四章 试卷命题、印制和保管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试卷命题由教研室组织。每门考试课程应当按同一水平和题量命题两套,同时制定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
命题内容应当反映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特点,合理确定考核的广度、难度和题量,在要求学生牢固掌握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侧重考核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完成命题后,应当填写试卷命题审批表,连同课程考核试题交教研室和系部审批后,于考试前两周报送教务科研处知晓备案。
第十四条 凡在同一学期、不同班级开设的相同课程,其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同的,应当采用同一试卷;教学内容或教学要求不同的,试卷应有所差别。
第十五条 课程补考采用该课程正常考核时的备用试题。
第十六条 试卷应当按照教务处统一制定并公布的格式要求和标准样式排版和打印。
第十七条 全校统一安排的考试课程,试卷的送印和保管由教务科研处牵头负责,试卷的装订和分装由课程所在教学部门负责,各教学部门应当派专人在教务科研处统一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本部门所属课程的试卷装订和分装工作。其余课程均由各教学部门自行负责送印、装订、分装和保管。
第十八条 试卷在考前属保密材料,在试卷的命题、印制、装订和考前保管过程中,有关涉密人员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等课程考核材料,应当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教学评估要求集中归档,并按照试卷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应当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擅自缺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期评成绩只记平时成绩分,不准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学院考场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并按照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以及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是每个教职工的职责。凡负责监考的教职工,应当遵守学院监考守则的规定,按时按规定程序进行监考。
第六章 成绩评定和记载
第二十六条 考核改卷。凡同卷考核的课程有两名及以上教师授课的,评卷应当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成绩构成。课程成绩分为期评成绩和终课成绩(课程综合成绩,下同)。凡在一个学期完成教学的课程,期评成绩即为终课成绩;凡两个以上学期完成教学的课程,以各学期期评成绩综合平均为终课成绩。
考试课的期评成绩,如实行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平时成绩可以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但平时的形成性考核不少于3次(项)。未实行形成性考核,仅实行终结性考核的,一般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多学期的课程的终课成绩,一般按各学期期评成绩平均分值确定,或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规定计算,由最后一学期和任课教师完成。
考查课的成绩,以及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应当按照形成性考核的要求,对学生平时出勤听课、完成作业、回答提问、课堂讨论、实训情况和阶段测验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成绩记分。分为百分制记分、五级制记分和两级制记分。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五级制记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以及其他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均采取五级制记分。考证课、素质项目、军训等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在成绩登记表的记录上,考核成绩的百分制记分只取整数,不使用小数;五级制记分不使用附加标志。
对于课程终课考核之前的学期考核,“不合格”也可以记为“待合格”。
第二十九条 成绩换算。百分制与五级制和两级制之间可以换算。百分制到五级制换算的方法为: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方法为: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合格折为65分,不合格折为50分。采用两级制的,合格折为85分,不合格折为50分。
第三十条 补考成绩。补考卷面成绩及格以上的,按合格或60分记入成绩档案。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按初修该课程时的考核办法评定并记载。
第三十一条 缓考成绩。缓考学生的成绩,按正常考核的方式评定和记载。经批准缓考的,学校不另安排考核,考查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补考核,考试课应当参加相同课程的补考或下一轮考试,其卷面成绩作为期考成绩,再按该门课程的评定方法核定期评成绩。
第三十二条 免修课程成绩。免修高职英语(大学英语)课程,其成绩认定按照《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认定暂行办法》第三条执行。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其成绩认定按照《新葡澳门威斯尼斯〈计算应用基础〉课程成绩认定暂行办法》第三条执行。对因身体伤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体育课教学部门可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其体育课成绩记为免修,视同合格。
第七章 考试分析、成绩调整和重考
第三十三条 课程评定成绩后,应填写课程考核质量分析报告表,对课程考核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质量标准。百分制考试成绩分段应不少于3个分数段(每10分为1段),且呈常态分布。常态分布包括正态分布(如橄榄状)或负偏态分布(如草莓状)等。五级制考查成绩的分等应不少于3个等级。两级制考核成绩的合格率不低于80%,其中国家考证课程的通过率应达到上级评价标准,且越高越好。
(一)考试课期末考试成绩(百分制)出现下述情况可以视为异常:
不合格率超过20%;
分数分布少于3个段;
难度系数超过0.30,即平均失分超过30分(平均分不足70分);
区分度大于0.20,即以人数的一半为界划分高分组和低分组,高分组(占人数50%)平均分-低分组(占人数50%)平均分,结果超过20分;
(二)考查课成绩(五级制)出现如下情况可以视为异常:不合格率超过20%;分级少于3个等级。
(三)考证出现如下情况可以视为异常:通过率低于上级规定的评价标准;
(四)项目考核成绩(两级制)出现如下情况可以视为异常:不合格率超过20%。
个别课程因教改需要,在课程考核成绩质量标准如成绩分布状态(分段数或分级数)、难度系数、区分度等方面可适当调整,但考核不合格率不得超过20%,调整方案须在考试前一周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系部审核并报教务科研处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成绩异常分析、成绩调整和重考
成绩异常分析。在不合格率高于20%情况下,出现课程考核成绩非常态分布,难度系数过大、区分度过大等异常情况的,任课教师应作原因分析,以利于今后减少异常情况,使课程考核更科学合理。
成绩调整。凡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率低于20%,确属教学、命题等原因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成绩进行适当调整。成绩调整规范由学院另行制订。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按调整后的成绩进行公布、存档。
重考。凡经成绩调整后不合格率仍高于20%的,或期考成绩不合格率高于50%的,或期考成绩30分以下的学生占比高于20%的,经分析情况确属教学、命题等原因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的,可以考虑安排重考。重考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系部审核后报教务科研处审批。重考的存档成绩可就高计算。
第八章 成绩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的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原则上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日内完成,并将课程考核成绩从系统中打印一式两份交到课程所在系(公共选修课程成绩一式一份直接交到教务科研处)。
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学生所在系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进行成绩统计和存档保管。每学期评卷结束后,各系于期末将本系所属班级课程成绩单按班归总后交一份到教务处存档。
班主任(辅导员)在学期结束后,负责告知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
外聘教师授课班级的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和打印原则上由其本人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网上录入的,由开课系部指定人员负责完成录入和打印工作。
补考、重新学习考核和缓考考核的成绩,也要按上述规定进行网上录入、打印和提交成绩单。
第三十七条 选修课的成绩,教师应当严格按选课名单录入。学生未选课而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已选课而不参加考试的,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的学生成绩载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学生毕业时汇总记入学生学籍表。
学生不得介入学生成绩的录入、移交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成绩提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考核成绩存疑的,可向任课教师或所在系部反映,必要时由课程所在系部调查或查卷。经查明确实有误的,应当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变更申请表,载明变更前后的成绩和变更理由,经课程所在教研室、系部同意并报教务科研处审批后方可改动。
第四十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能力的程度,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作为评奖和选优等的主要依据。
绩点计算:根据每门课的成绩计算而得,60分绩点为1,往上每1分为0.1绩点,100分为5个绩点。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以下 |
五级制 | 优秀(4.5) | 良好(3.5) | 中等(2.5) | 合格(1.5) | 不合格(待合格) |
两级制 | 合格(3.5) | 不合格(待合格) | |||
绩点 | 5-4 | 3.9-3 | 2.9-2 | 1.9-1 | 0 |
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点,即得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的学期分解(学期学分):应根据分学期课程教学安排来分解课程学分,安排一学期教学的课程不分解学分,安排两个以上学期教学的课程按学期数均分学分,学生学期成绩的学分绩点以课程学期学分×绩点计算。
第四十一条 学生成绩证明出具:在校生的成绩由所在系出具;学生毕业离校后其成绩证明由教务科研处出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