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作者:文/宁美圆 初审/石玉珍 终审/王桂玲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7日 点击数:

一、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党总支重要问题议事程序, 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葡澳门威斯尼斯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广商院党〔2021〕8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和规则。

第二条党总支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自觉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党总支会议由学院党总支全体委员组成,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学院分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支委到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党总支会议原则每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均应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宣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包括战略规划制定、重要政策措施出台、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引进、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形成会议决定,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研究学院工作中应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包括教师聘用考核晋升、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大型学术活动与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开展等,形成政治审查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六)研究学院属科级干部选任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干部推荐人选、干部考核等次、干部问责等工作建议,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七)研究学院党支部设置,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党费和基层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等工作;

(八)研究决定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以及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制定提交学院党员大会和教职工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工作方案等;

(十)加强对学院社团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落实意识形态责任,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十一)学院党总支书记认为需要党总支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问题。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会议主持。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党总支书记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出席党总支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学院党总支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由党委总支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第八条做好会前准备。学院党总支书记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方案、意见和建议,组织委员提前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党总支委员。

第九条充分讨论议题。会议讨论议题时,学院党总支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全面、准确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围绕主题认真开展讨论,实行党总支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以达到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协调和统一。

第十条讲究会议效率。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要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现象。

第十一条坚持民主集中,党总支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党总支会议在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二)党总支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者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三)如产生不同意见,且表决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和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总支会议议决,必要时可请示学院党委或学院党委职能部门。

(四)党总支会议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

第十二条形成会议决议。学院党总支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审批要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实行党务公开。根据党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总支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体党员公布。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党总支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要议题或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五条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准临时动议决定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提前向学院党总支书记书面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对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负责人员负责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总支会议报告。党总支书记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党总支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违反纪律者应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理。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十九条实行回避制度。党总支会议的议题讨论涉及党总支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认真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查明事实、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纠正错误,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复议的,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的同意,报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委员要组织落实和认真执行党总支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需向党总支会议报告。

五、

第二十三条党总支会议要用专门记录本进行详细记录,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齐全,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经贸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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