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学生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学生权益维护和救济渠道,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下列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有异议,必须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院成立“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11人组成。学生代表由各系分别推荐1人,每次受理学生申诉时,以抽签的方式抽3人参加。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班级、系别、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事实、理由、要求,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原件或者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学生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诉时,应当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附上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代理人代理申诉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者代理人。

(二)不予受理,同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予受理: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或者明显不当。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四)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的申诉,一般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事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具体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由学院直接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处理适用规定不当或者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并由学院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在作出处理意见时,必须有1/2以上委员亲自出席, 2/3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评议、表决以及委员的意见,应当作好记录,并对外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处理申诉时不予公开,材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案件审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或者代理人。送达方式参照《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下达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下列纪律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经申诉人或者代理人书面申请,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诉人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申诉人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被予以退学等处理。

(三)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其他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在其成员中确定。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指定听证记录员。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申诉委员会成员、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或者代理人、申诉人或者代理人、调查人员、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二十五条  举行听证时,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活动公开进行。申诉人或者代理人也可申请不公开进行。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如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缺席,则取消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者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问。

(五)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申诉人或者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做成笔录,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可以对听证会的全部或部分活动进行录音。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保守申诉人、证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申诉委员会作书面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审定,报学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