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生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坚持耐心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依法遵规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学生违纪后,在学院尚未发现或者掌握其违纪事实前,主动交待并承认错误。
(二)认错态度好,主动承认错误。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情况或者协助学院调查、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立功表现。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一)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者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三)威胁、侮辱师生员工。
(四)故意制造假象造成调查困难或者诬陷他人。
(五)屡教不改,违纪后再违纪,或者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按违纪学生所受处分和应受处分中最严重的一种,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严重影响学院声誉。
(七)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
第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没有再违纪,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达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不得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触犯法律者,除按校纪处理外,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处分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五天内,由所在系督促其办理手续离校。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取消其在受处分学年度内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党、团员因违纪受处分者,情节严重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中属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或者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不听劝阻,参与非法游行、罢课,影响校园正常秩序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策划、组织、带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章办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后果较轻,主动认错者,给予警告处分;不主动认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后果较重,给予记过处分。
(三)后果严重,触犯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公私财物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抢夺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外,按列下情形处理:
1.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者帮助销售者,按其所涉赃物价值,参照本条1、2、3款处理。
5.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向校外人员提供作案条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7.唆使他人偷盗或为盗窃者提供工具,进行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现金、有价票证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情节予以处分:
(一)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首次参赌者,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三)参加“六合彩”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赌博,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者,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校容校貌、公共设施、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者,破坏供水设备造成水浪费者,除非正常使用或人为故意而导致的公物损坏,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外,给予纪律处分。其中:
(一)损失200元以下,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损失200元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院用电规定,违禁电器带入宿舍或教室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在宿舍、教室私接电源,或者使用违禁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财物损失,除非正常使用或人为故意而导致的公物损坏,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外,给予纪律处分:
(一)损失3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失300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失1000元以上者,或者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纵火引起火灾者,给予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点蜡烛、生火、吸烟、违纪用电等引起火灾者,给予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失较轻,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失较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失严重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寻衅打人、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肇事者:
辱骂他人或者用侮辱挑衅等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或者指使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策划或者指使他人打架,致人受伤或者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动手打人致人轻伤、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纠集校外人员斗殴,或者参与校内外结伙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架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持法律禁携物(指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等)打架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使斗殴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围观起哄者。围观起哄,激起打架升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较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提供法律禁携物(指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自己或者引诱他人贩运、携带、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写、画淫秽语言、图画者,给予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一)达15学时者,由各系给学生下发预警通知,并通报批评。
(二)达16-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达25-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达41-5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达57-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达81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迟到、早退、旷课折算办法按《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八)做好节假日前后点名、大型集体活动、政治活动的考勤工作,考勤办法按《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九)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处分的,从处分文件中旷课统计的截止时间开始重新累计。
第三十条 未经请假离校但尚未达到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无故旷课论处(每旷课一天按旷课8节计算)。未经请假离校且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各种考核(包括考试、考查、补考以及各等级考试、测试等,下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不听劝(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按规定位置就座参加考试,或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二)至发卷时间,仍将书包、文字资料等放在座位。
(三)自带未经允许的答题纸、草稿纸、计算器等进入考场,或者借用他人文具。
(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种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听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四)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五)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本人姓名、班级、学号或者作其它标记等。
(六)有其他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各种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听劝(警)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
(二)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三)威胁、侮辱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有其他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各种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第一次予以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第二次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课本、其他有关文字材料或者电子器具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四)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六)评阅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经鉴定,认定为“雷同” 答卷。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各种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盗试题(卷)。
(二)组织作弊。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各种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考场全体考生成绩,并给予“雷同”答卷考生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经查实,该考场为考场纪律严重失控。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学生考试严重违纪或者作弊者,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领导同意,教务科研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该课程的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者,按“补及”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处分:
(一)超过熄灯、查夜时间回校、回宿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或者擅自在外留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人员作案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宿他人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拒绝回校住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给他人人身财产带来安全隐患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六)一学期内晚归或无正当理由彻夜未归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晚归1次者,由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晚归累计达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彻夜未归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2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严禁在学生宿舍喝酒,一经发现,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不服从宿舍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侮辱、威胁、打击报复宿舍管理工作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严禁学生酗酒,违者按下列情形处分:
(一)酗酒未滋事、肇事,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酗酒肇事,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论坛者。
(二)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者。
(三)利用网络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者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者。
(五)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六)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者。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手法,或者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控攻击者。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内张贴、散发、涂写各种娱乐、商业广告及印刷品,或者从事营销促销商业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按下列情形处分:
(一)上课、休息时间,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教室或者学院其他地方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人员受伤或者中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携带枪支(含气枪、沙枪)、弹药、管制刀具、其他凶器,除收缴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涂改、转借证件假冒身份,私刻公章或者他人印章实施欺骗,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作伪证,包庇违纪学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墙面留下污印,在书桌等公物上乱刻乱画者;在教室、宿舍或者走廊烧火、煮食者;往走廊、窗外、楼下倒水,丢脏、杂物者;乱倒剩饭菜者,视情节、后果、影响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但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或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商业性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有严重不文明举止,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且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朋友、谈恋爱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公然辱骂、侮辱、调戏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衣冠不整参加升旗、集会、出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的以及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不参加升旗、集会等重要大型活动,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后果、影响程度,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四十七条 处分程序
(一)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对学生的违纪情况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同时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使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当不少于两人,对提供证据者要注意保密,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必须报请公安部门进行。
(二)进行批评教育。
对违纪学生,应当进行帮助教育,使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时作出书面检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提出处分意见。
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批准,作出处分决定,并告知学生。处分要持慎重态度,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四)印发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专业班级);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八条 处分权限
(一)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九条 处理时限
(一)一般违纪问题,在发现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
(二)特别复杂或者严重的违纪事件,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申诉受理
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按《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解除处分
(一)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处分期满,如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给予解除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才有资格申请解除。
(二)凡受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经教育和考察合格者,处分期满后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经班委会讨论,辅导员(班主任)、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批准,可以解除处分。
(三)在受处分期间,确有立功表现,成绩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四)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解除处分后,原则上不将有关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但对在处分期间,确有立功表现、成绩突出、提前解除处分者,可将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
(五)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审定,报学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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