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6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财政厅《关于明确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桂财行[2014]89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4〕2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5]123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学院研究制定了《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差旅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2016年5月5日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务卡、公务机票购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经学院审核批准,学院工作人员在南宁市(指以经批准的行政区划为划分界限,不以具体距离(公里数)或林区、保护区等管理区域为划分划分界限。南宁市包括南宁市城区及其乡镇,不包括南宁所属县。以下同)内参加会议、培训、顶岗实习检查、贫困生走访等公务所发生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以及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南宁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根据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 [2014]86号)有关规定,武鸣县改南宁市城区以后,到武鸣区进行公务活动的,不视作出差,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确因公务活动发生住宿费用的,参照县级住宿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条 学院差旅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办法,强化出差审批的统一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重复报领差旅补助,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轮流安排出差,变相把差旅费当成解决教职工“福利”的渠道,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报出差审批表(附件3)提交差旅费支出预算,由差旅费支出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分管领导批准,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四条 学院会议费、培训费(非师资培训)、差旅费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学院办公室,培训费(师资培训)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科研处。专项经费安排的会议、培训、差旅、考察、调研等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学院不再另行制定差旅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伙食费标准表》(附件1)、《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费标准细化表》(附件2),学院副职领导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参照厅局级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如有调整,学院将另行下文通知。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公务出差人员因公到南宁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学院院管中层以上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可选择乘坐飞机
往返目的地,报销乘坐飞机费用。
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安排报销乘坐飞机费用。如选择乘坐飞机的,如果机票款、保险费、机场专线总价款低于规定等级其他交通工具价款(去往目的地有直达高铁/动车按高铁/动车票价,无直达高铁/动车的按直达卧铺票价),按实际机票款、保险费、机场专线总价款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如果机票款、保险费、机场专线总价款高于规定等级其他交通工具价款(去往目的地有直达高铁/动车按高铁/动车票价,无直达高铁/动车的按直达卧铺票价),去往目的地有直达高铁/动车按规定等级的高铁/动车票价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去往目的地无直达高铁/动车的按规定等级直达卧铺票价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公务出差如有特殊情况需选择乘坐飞机往返目的地,
报销乘坐飞机费用。由出差人员出差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出差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确认,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按机票费用报销。
公务机票购买和报销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转发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院财发[2015]2号)文件执行。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公务出差如选乘飞机,机票购买可以选择不在公务员机票网站上购买,但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学生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学院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公务出差管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学院副职领导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出差时,原则上按规定等级乘坐火车软(硬)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按规定等级乘坐软(硬)卧,按照软(硬)卧车票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专线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学院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交通意外险原则只报销一次,出差往返在交通意外保险期限内的,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1、附件2)。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规定,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主要包括23个县(市、区),其中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于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县、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区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以后新增创建旅游特色名县的,新政策未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
学院工作人员在南宁市内参加会议、培训,期间超过半天,路途较远的可在附近酒店安排午休钟点房,住宿费标准不超过100元/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但需要在出差前填报出差审批表,纳入差旅费支出预算,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报销。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学生住宿费按带队教师标准减半执行。
第十三条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学院副职领导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房类型及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套取财政资金或进行违规消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伙食补助费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超过12个小时(含)的,可凭车票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区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南宁市内参加会议、培训、顶岗实习检查、贫困生走访等公务不给予伙食补助费。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类竞赛,参赛地在南宁市的,比赛当天带队教师伙食补助标准按区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60%执行,学生伙食补助按带队教师标准减半执行。参赛地在南宁市外的,带队教师伙食补助标准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伙食补助按带队教师标准减半执行。
第十八条 公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按当地工作餐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
工作人员可向单位索取相关依据以证明自己已经缴纳相关费用,但不作为报销的凭据,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仍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纪律教育,自觉缴纳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南宁市内参加会议、培训、顶岗实习检查、贫困生走访等公务,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出租车费实报实销。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类竞赛,参赛地在南宁市的,比赛当天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出租车费实报实销。参赛地在南宁市外的,带队教师市内交通费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市内交通费按带队教师标准减半执行,比赛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的费用不超过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第六章 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到南宁市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的学院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学院差旅费规定执行。
(二)在南宁市以外工作期间,区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区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均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确因特殊情况发生住宿费的,由组织部门从严审批、据实报销。
自治区选派的各种驻村工作队员,无论所驻村是否在南宁市,驻村期间,均按区内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其余同上。
第二十三条 被区直单位选调(抽调)到区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常驻地以外的学院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学院差旅费补助标准报销。
(二)在区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区直单位常驻地在区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区直单位常驻地在区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区直单位报销,学院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确因特殊情况,学院组织部门应从严审批、据实报销。
以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相关工作人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临时因公被外单位或原单位安排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照该单位差旅费规定予以报销。出差期间,均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组织选送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及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学习(无论是否取得学历)的学院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以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中相关工作人员在途期间若因无住宿费发生,仍可根据相关通知及审批文件等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安排的访问学者、国培项目、中南班培训等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及相关补助费用,可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学院派出的村第一书记、新农村工作队员、精准扶贫工作队员等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等由学院组织部视具体情况另行明确。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开具虚假差旅票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专线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OA审批单、出差文件(通知)、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会务费、培训费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者对公转帐。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查实存在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反差旅制度行为的,提交学院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南宁市外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交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差旅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对以下行为要加强管理:一是原则不允许出差人员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派车或借用其他单位车辆开展公务活动,使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应按规定程序支付相关费用。二是原则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除单位派车出差外,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表、住宿票等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学院派车出差,主要是指经批准派车用于城市间交通和市内交通,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应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与接待单位或其他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属于同一预算单位(自治区粮食局及所属单位)的,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视作单位派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相应的,也无须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与接待单位或其他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不属于同一预算单位(自治区粮食局及所属单位)的,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视作单位派车出差,应按规定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并由出差人员按规定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对因机要通信、蹲点办案、挂职及异地任职干部回家庭常住地(指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所在地)出差回家居住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教务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和监督,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控制负责,财务处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学院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审计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办法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差旅费;
(四)是否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f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2.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细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