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桂商院教 [2015] 24号,2018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全面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我区高等学校积极推行学分制的意见》(桂教高教〔2004〕8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
第三条 学年学分制是在学年制的基础上,以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及资源状况为中心,统一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主要的学习内容被限制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之内,同时又承认学生群体的个体差异,为尊重学生主体价值及其学习兴趣爱好,允许学生自主选修部分课程,以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专长的一种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基本学制、弹性修业年限
第四条 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三年或者两年,允许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包括休学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年制高职,以此制定教学计划,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在学分制条件下,三年制的专业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提前一年或者延长两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即修业年限为2.5至5年。要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前两学期的期末,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要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必须在基本修业年限结束前一学期末,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教务科研处会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院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一般春季开学的学期20周,秋季开学的学期20周。为便于阶段性教学管理和课程教学改革安排,以春夏学期的第十一周和秋冬学期的第十一周为界,将每个学期划分为两个小期,共计为春期、夏期、秋期、冬期四个小期,每个小期约10周。
第三章 课程和学分分类
第七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制订专业教学计划。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专业人才的基本学制、培养规格、课程体系、课程类型、课程学时学分、考核方式、教学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类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类。
(一)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校外实践课。
(二)选修课是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方向所开设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能力与素质的课程,由若干课程组(系列课程)组成。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按照学生的专业方向及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方向课程组确定相应的课程;公共选修课以“班选制”(按班级内多数学生选定课程授课)为主,“生选制”(按年级内学生选定课程编班授课)为辅;专业选修课由系按照此原则灵活掌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基础,在学校教学计划的选修课目录中选读课程,达到应修满的学分数。
第九条 学分的分类。教学计划中的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校外实践学分两块。其中课程学分由公共课程学分和专业课程学分组成;校外实践学分由校外职业实践课程(实习等)学分组成。
第四章 学分计算和学分结构
第十条 学分计算。每门课程学分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其具体计算办法是: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顶岗实习、毕业综合实践等为每一周或每30学时计1学分。国家文件对公共课学分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文件为计算依据。
第十一条 学分结构。三年制专科的课内教学总学分、校外实践学分、三年制的学生在毕业时必须修满的总学分必须在教学计划中明确,且实践教学的比重不低于60%,顶岗实习不少于半年。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主要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证为考试的一种特殊形式。各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考试课成绩(含记分式考证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价,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成绩一般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价,不记分的考证成绩及特定的考查成绩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评价。课程补考最终将原始考核成绩转换登记为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获得学分。百分制评价60分以上、五级制评价及格以上、两级制评价通过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补考及格才能取得学分。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初。如补考仍不及格,在毕业前须进行课程清考及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办理缓考手续,经同意缓考的学校另行安排考核。凡无故旷考或考试有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毕业清考。
第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同一门课程连续旷课16节或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六章 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学分绩点是学校对学生学习成绩的一种评估办法。学分绩点主要由学分和绩点两部分组成,其中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按学期计算,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为准;绩点是学生考试成绩的体现,分数越高绩点越高,反之则低。
学分绩点的计算与运用。学校采用“累计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评价,并把学分绩点作为评定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评选优秀毕业生等的主要依据。
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补考)评价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百分制分数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对应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
五级制 | 五级制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
两级制 | 两级制等级 | 通过 | 不通过 | |||
对应绩点 | 3.5 | 0 | ||||
补考 | 两级制等级 | 及格 | 不及格 | |||
对应绩点 | 1.0 | 0 |
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累计学分绩点=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
累计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可以根据需要按学期、学年、已修业年限等时段计算。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办法从2015年8月开始实施试行。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