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章程
序言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起源于1953年创办的广西省粮食干部训练班,经历了广西省粮食干部学校、广西粮食学校、广西贸易经经济学校等干部教育、中职教育发展阶段,历经撤并、复校、更名等发展过程。学校另一办学基础是1978年9月成立的广西黎塘粮食技工学校,该校1978年12月更名为广西粮食技工学校,1994年3月更名为广西经济贸易技工学校。2004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将广西经济贸易技工学校并入广西贸易经济学校的基础上,设立广西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3月,广西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更名为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简称“广商院”;英文名称为Guangxi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Vocational College,简称“GBC”。
学校网址为http://www.gxgsxy.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15号,设有鹏飞校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15号)、武鸣校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红岭大道588号)、中尧校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尧路15号)和新村校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新村路8号)。
第三条 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学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教育教学业务指导与管理。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证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坚持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学生的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七条 学校以粮食和物资储备特色凸显的新工科专业和财经商贸汇集的新商科专业为龙头,对接产业链,完善“粮•商”特色的高水平专业集群体系建设,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结合国家、地区发展的需求,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设具有鲜明“粮·商”办学特色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宗旨,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校专业的设置和调整,由二级学院提出可行性报告,形成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教学文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后由学校进行决策。学校同意设置的新专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备、审批。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新葡澳门威斯尼斯校长(以下简称“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中国共产党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建立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架构。
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深化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为适应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学校在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等非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远程教育、探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等。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学校事务,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委员的产生和换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视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党委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规确定。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的重要事项。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学校行政
第十八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依法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制定实施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主设置二级学院和专业。
二级学院是学校教学管理机构的基本单位。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二级学院党组织要支持本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调查裁决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经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组建相应的专门工作组织,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体育工作委员会、英语等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等,上述专门工作组织在设立时要明确职责、基本组织、议事规则等,同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学术事务的由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职权或授权行使职权。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根据国家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规确定: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学生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学校群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统称为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断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推进师资队伍建设,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夯实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注重各类各层次教师的培养,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培育。学校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支持教师到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实践。学校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提升学校师资队伍水平与整体办学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建立符合学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向扎根教学一线、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向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逐步实现学校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加强科学研究,提升服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突出教育教学实绩。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强化师德考评落实。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严格师德考核,注重运用师德考核结果。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置机构,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采取措施改善学校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工会等组织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校依法依规对学生进行处分。作出纪律处分,应当给予学生陈述、申辩的机会,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组织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学生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学生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听取、收集学生们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通过制定完善财务制度,推动财务相关措施实施和程序执行,提升学校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
第五十六条 遵循自愿的原则,学校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对所捐款物,实行专款(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捐赠者有明确捐赠用途的款物,按捐赠者意愿使用;没有明确捐赠用途的,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要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充实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等,推进教育信息化。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校友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学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建立由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校友等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制度,使之成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成为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职业教育服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和获得学校各种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的人士。
校友享有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校友应当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等义务,以及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 学校标识及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校训为“精工智商、明德修身”。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标内涵为“精工育商,以文育商”,以创制篆体“商”字为核,精细连体“工”字环之, 外圈上部为题字校名“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底部为建校年份“1953”。校标的标准色为确定色值(C29 M96 Y95 K0)的“广商红”。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分为长方形题字校名证章和圆形校标证章两种。教职工用校徽底色为红色,文字为白色;学生用校徽底色为白色,文字为红色。
学生校徽:
教职工校徽: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天地育人红”,红白旗面,长宽比例为1:0.6,旗面上、下各30%为红色,中部40%为白底红字题字校名“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左上角为白色校标。校旗标准规格为180厘米长、108厘米宽。如图示: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为《广商院之歌》。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6月26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章程经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按本章程第七十二条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