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6]6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点击数: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我中心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

(试行)

    一、报名管理 
  (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报名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具体组织。 
  (二)各省级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 
  (三)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考管理系统)进行考生信息录入。
  (四)各省级鉴定中心在全国统考前30
天,要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及考场安排汇总表》(表1)和试卷分装要求、考场安排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上报内容不全或未经部鉴定中心同意延期上报,部鉴定中心概不受理该地区的报名申请。 
  (五)各省级鉴定中心发放的准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 
  2、身份证号; 
  3、准考证编号; 
  4、参加鉴定的职业、等级类别; 
  5、考场编号; 
  6、鉴定时间与地点; 
  7、考生须知。 
  (六)准考证编号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采用19位数字代码,使用统考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二、考区、考场设置与管理 
  (一)考区以地、市(县)为单位组成。每个考区下设考点,考点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每个考点应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区和考点分别成立考务管理组。 
  (二)考场按照职业、等级分别进行编排。各省级鉴定中心负责将本地区的考点、考场数量汇总填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及考场安排汇总表》(表1)。 
  (三)全国统考前一天,各考务管理组按照考务管理工作要求,检查考场布置情况。 
  三、监考及考务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一)各省级鉴定中心负责其地区全国统考临考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原则上每个考场按15:1的比例配备监考人员。 
  (二)监考人员在考生进入考场后,要认真核查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并宣读考场纪律。 
  (三)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0分钟先发放答题卡,讲解答题卡填涂方法后将试卷发给考生,并准时进行考试。 
  (四)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试纪律,将缺考和违纪等情况如实填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表2),并按要求填涂缺考和违纪考生的答题卡。 
  (五)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当场封装试卷、答题卡,与《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表2)一并逐级上交省级鉴定中心。 
  四、考试资料的传送与管理 
  (一)全国统考的试卷、光盘、磁带、答题卡等考试资料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采取逐级传送、交接的办法。 
  (二)部鉴定中心根据各地区报名人数和考场安排,组织考试资料的制作与封装工作,并于考前7天传送至省级鉴定中心。 
  (三)在考试资料送至省级鉴定中心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接收,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光盘/磁带接收单》(表3)。 
  (四)省级鉴定中心应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管考试资料,严防丢失和损坏。如发生泄题和试卷丢失等重大事故,要立即上报部鉴定中心。 
  (五)考试结束后,各考场的考试资料(含备用考试资料和作废试卷等)按要求封装,逐级返回省级鉴定中心。 
  五、阅卷评分管理 
  (一)阅卷工作由各省级鉴定中心集中统一组织,按照部鉴定中心下发的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全国统考结束后30天内完成。 
  (二)答题卡由省级鉴定中心使用统考管理系统和自动阅卡机统一阅卡。由于考生报名数据有误或答题卡上的考生个人信息填涂错误导致无法评阅的,省级鉴定中心负责更正。 
  (三)阅卷人员在阅卷评分时,要做到客观公正、标准统一、量分准确。阅卷使用红色的钢笔或圆珠笔,记分和签名必须工整、清楚。如有涂改,涂改人须在涂改处签名确认。 
  (四)阅卷人员不得泄漏阅卷情况,不得擅自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 
  (五)为保证阅卷质量,各省级鉴定中心要做好复查工作。发现错阅、漏阅等情况需要更正时,应与原阅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修改。 
  六、全国统考的登分统计 
  (一)全国统考的登统工作由各省级鉴定中心,遵循如实登录和准确无误的原则进行。 
  (二)登分前,登分人员应对每袋答卷的数量进行核对,并将考生实际分数登录统考管理系统。 
  (三)各省级鉴定中心应对本地区统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违纪情况统计表》(表4)。 

  (四)全国统考成绩汇总应在考后30天内完成。各省级鉴定中心将统考管理系统生成的各职业全部成绩数据,通过统考管理系统上报部鉴定中心;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违纪情况统计表》(表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合格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表5)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部鉴定中心。 
  (五)部鉴定中心在收到各地上报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违纪情况统计表》(表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合格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表5)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抽检;需要抽检的地区,收到部鉴定中心抽检通知,3个工作日内将考生作答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表等,上报部鉴定中心。未经部鉴定中心复核确认,不得对社会公布鉴定结果。 
  (六)各省级鉴定中心在考后60天内将统考管理系统生成的合格人员证书数据,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报部鉴定中心。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七)对上报的全部成绩和证书数据需要修改的,省级鉴定中心须提出书面说明和正确数据,报经部鉴定中心批准后方可更改。 
  (八)各省级鉴定中心不能按时上报全部成绩和证书数据的,须提前向部鉴定中心提出推迟上报的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推迟上报。 
  七、证书核发 
  (一)部鉴定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合格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表5)确认后,将套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以下简称证签)配发至各省级鉴定中心。 
  (二)各省级鉴定中心收到证书后,须按合格人员名单打印证书,并在考生照片右上角加贴证签。错打或损坏的证书和证签要如数返回部鉴定中心,部鉴定中心审核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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