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技术规程》的通知(劳社鉴发[2004]17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点击数: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保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规范地开展质量督导工作,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

技术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工作的规范开展,不断提高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国统考工作实际,制定《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第二条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质量督导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取抽样检查和现场观察等方式,对全国统考现场全过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控制。 被督导的地区、考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质量督导人员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根据其正确的建议与意见进行纠正与改进。 
    第三条 全国统考质量督导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指导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规划实施;各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省级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协调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次全国统考活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指部、省、地、县级鉴定中心)必须安排并委派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督考,确保全国统考鉴定质量。 
    第五条 全国统考质量督导的现场督考包括考试现场督考和工作现场督考两个部分。 
    (一)考试现场督考的环节有:考试现场的管理与程序、鉴定场地的设置与管理、考生资格的抽审与复核、考场纪律的监督与维护、考评人员(含监考人员、阅卷人员和工作人员,下同)的配备与行为、试卷的管理与收发、考试内容的执行与调整、考试时间的遵守与增减、考场记录表卡的填写与上报等。 
    (二)工作现场督考的环节有:值班人员的安排与落实、鉴定场地的检查与抽查、反馈意见的收集与分析、试卷阅评的组织与程序、考试结果的复核与上报、证书办理的程序、违规违章事件的统计与处理、当次鉴定工作的质量分析与改进等。 
    第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含质量督导组,下同)的配备,应根据每次各地区鉴定人数等情况进行委派,原则上每个考区(或考场)配备一名以上质量督导人员;每次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质量督导人员应当填写《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评估表》(见附件表1),并向委派机构提交书面质量督导报告。 
    第七条 工作现场督考内容与要求 
    (一)部、省级鉴定中心应根据参加鉴定人数与考场设置情况,制定质量督导工作计划,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工作程序,并对质量督导人员进行培训。 
    (二)举行全国统考活动的当天,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考区要安排专人值班,以保证随时了解各考场情况,并协调解决考试现场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三)质量督导人员在考前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的要求,对组织管理、考场设置(考场大小、桌向与间隔、考号张贴、设备仪器)、试卷保管、人员配备等项准备工作进行抽样检查。遇有问题,及时纠正。 
    (四)在每次全国统考活动中,质量督导人员需安排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听取当地考生、培训教师及鉴定部门对所鉴定职业的标准、教材、试卷和鉴定方式、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以不断改善全国统考工作及质量督导工作。 
    (五)省鉴定中心要采取全省集中统一方式和流水阅题方法进行阅卷(含技能工件阅评)或阅卡工作,加强阅卷工作的规范管理,杜绝或减少分散阅卷、改动标准答案和掌握评分尺度不一等现象。 
    (六)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中,质量督导人员应重点检查颁发工作程序和抽查合格人员成绩记录,防止发生随意变动规定的及格分数线,杜绝给鉴定成绩不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等现象。 
    (七)对考生及考评人员与鉴定部门等违反考场纪律、考场规定和试卷管理以及证书颁发要求等行为,各地区应按照规定严肃查处。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各地区要建立违规违章查处结果报告制度。凡在全国统考质量督导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问题,原则上由各地区进行查处,并在考试结束后50天之内将处理结果报部备案。 
    (九)每次全国统考活动结束后,被督导地区的鉴定中心应当根据质量督导人员现场工作情况,填写《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组工作情况反馈表》(见表2),并在统考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该表交送质量督导人员委派机构。 
    第八条 考试现场督考内容与要求 
    (一)考前半个小时,质量督导人员要对现场的入场图标、制度与考号张贴、人员到岗、考前会议、试卷配备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观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上报。 
    (二)考前十五分钟,质量督导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职业申报条件的要求,抽查复核考生资格,避免降低资格条件或出现替考等现象。 
    (三)考试活动中,质量督导人员应对考评人员的资格与回避、交叉使用等情况进行询问与检查;同时,观察监督他们的执考行为,确保鉴定的公正性。 
    (四)考试活动中,质量督导人员应对考场纪律进行全过程的现场观察和监督,对考生的行为和考评人员的执考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应按规定予以制止或上报,由当地鉴定部门或考场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考试开始和结束时, 质量督导人员应观察考评人员发放、收回及封存试卷的地点、时间以及程序是否符合鉴定的要求,以保障考试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每次考试现场督考工作结束后,质量督导人员应与被督导地区交换意见,填写《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评估表》一式二份,并分别送交被督导地区和委派机构。 
    (七)每次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质量督导人员应对质量督导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并向委派机构提交书面质量督导报告。 
    第九条 质量督导人员工作要求 
    (一)质量督导人员接受质量督导任务后,要参加委派机构组织的培训,了解、熟悉当次质量督导任务及相关规章制度与职业标准,并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职责。 
    (二)被委派的质量督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到达指定督考地区,并对其考前准备工作进行了解和对考场布置情况进行抽查;考试当天应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加强与被督导地区及人员协调,认真做好考前各项检查工作。 
    (三)在工作中发现考场管理混乱、半数以上考生作弊、考评人员与考生集体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鉴定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如当地鉴定部门处理不当,可直接请示委派机构或上级值班负责人,提出更换考评人员或取消有关考生的鉴定资格的要求;情节极其严重的,经上报批准后中止有关考试活动。 
    (四)全国统考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质量督导人员应及时客观地汇报质量督导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质量督导报告。 
    (五)质量督导人员在全国统考质量督导工作中,要自觉遵守有关廉政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秉公督导,不得接受被督导地区以任何名义赠予的劳务费和礼品。 
    第十条 部鉴定中心质量督导组工作要求 
    (一)部鉴定中心根据各地区上报鉴定人数等情况组成质量督导组,对一些地区实施现场督考和抽查。每次被质量督导的不少于3个地区;每个质量督导组由2名以上质量督导人员组成。 
    (二)质量督导人员要参加必要的培训,明确统考质量督导工作的原则、特点和要求,了解当次的任务,熟悉现场督考的环节、方法和相关内容,并按照上述要求与程序履行职责。 
    (三)全国统考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每个质量督导组应将本次质量督导工作情况向部鉴定中心进行汇报,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催报地方查处本地区全国统考违规违章问题的处理结果。 
    (四)部鉴定中心应对各质量督导组汇报的情况和建议进行情况汇总、评价,并在全国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技术规程由部鉴定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