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函人事〔2008〕38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点击数: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函人事〔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全国粮食行业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能够严格考务管理,注意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在鉴定工作开展的两年中没有出现试卷泄密等事件,但在巡视检查中也发现少数鉴定站存在试卷运转不规范和试卷使用后管理不严等问题。为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做好试卷运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理论知识试卷运转管理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及其鉴定站要充分认识加强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做好试卷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人〔2006〕246号)、《关于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的通知》(国粮办人〔2007〕80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试卷运转管理实施办法,对试卷运转各环节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二)鉴定试卷的接收、印制、保管、使用、销毁等各个工作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各单位要与负责鉴定试卷运转的有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在试卷运转过程中,每个环节必须有签字交接手续。
  (三)各单位除做好试卷启用前的保密外,要加强试卷使用后的保管,采取措施防止试卷泄露。任何人不得留存或复制试卷,更不得将试卷作为培训辅导材料。
  (四)根据《国家粮食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粮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5〕100号),鉴定试题属国家秘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传播试题,故意泄露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由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等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认真做好操作技能考核工作
  (一)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组织编写并出版了《粮油保管员职业操作技能考试手册》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操作技能考试手册》,考试手册基本覆盖了行业分库中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操作技能考核试题。各鉴定站要认真按照试题要求,逐步完善有关设施、仪器和设备,加强考评员培训,提高操作技能考核能力。
  (二)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试题仍从国家题库粮食行业分库中提取。各单位在获取鉴定试题后,根据实际情况,如确需对试题进行修改的,应及时报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对改造试题且未备案的,一经查实,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三、加强鉴定计划管理,节约试题资源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遵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的鉴定工作,不得超出鉴定计划,随意增减鉴定次数、人数,更改鉴定时间。
  (二)为科学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粮食行业分库试题资源,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推行理论知识集中考试,除全国组织集中鉴定外,每个鉴定站每年对一个职业等级单独组织理论知识考试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三)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及鉴定站要结合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本部门鉴定站试卷运转和保密工作进行自查,规范试卷运行程序,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各鉴定站要将本站自查情况于2008年8月30日前报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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