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报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2017年5月25日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教备厅〔1998〕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6号)和国家版权局、国家发改委第11号《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为加强对《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报》(以下简称“学报”)的管理,促进学报的健康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报是学院主办的、以反映学院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内刊,半年刊),是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学报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政策,以实事求是、务实创新、弘扬改革为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
第四条 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规范编辑出版流程,努力提高学术质量和编辑出版质量。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建立学报编辑部,按学报编辑工作需要组建学报编辑委员会,配备满足学报编辑工作的编辑人员。编辑部设在教务科研处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由分管副院长领导。
第六条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学院聘任。主编的条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高,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基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文学类或近似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八条学报编辑部具体负责学报的编辑、出版和交流工作,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出版法规和条例,依法办学报;
(二)根据学校的专业优势和特色,构建学报的整体框架,并按此约组稿件;
(三)负责学报稿件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
(四)负责学报选定稿件的编辑加工、版式设计以及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编辑人员学习期刊政策、法规和编辑理论、业务知识,组织和选派编辑人员参加校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了解有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编辑人员综合素质。
第九条学院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10人左右。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编辑委员会委员由分管副院长聘请学院各专业学科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
(一)编辑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报主管部门领导担任。编辑委员会职责为:
1.根据学报宗旨和编辑方针,提出选题、组稿的原则性方案;
2.了解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科研动向,将优秀稿件及时推荐给编辑部,为学报编辑部组稿提供信息;
3.受学报编辑部委托审阅稿件,从学术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作出恰当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稿件是否可以采用提出建议;
4.对已出版的学报,认真审阅,提出评价意见,进一步促进学报质量提升。
(二)学报编辑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如遇工作调动,可临时调整或增补委员,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学报编辑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议学报办刊、组稿及学术交流相关事宜。
第三章编辑部审稿规定
第十条审稿基本要求:
(一)录用稿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不涉及国家机密;必须反映学科专业领域的新进展、新信息、新技术,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稿件文本表述准确,论证严密,结构严谨,语言应用合乎规范。
(二)编辑部收到稿件1个月内(遇节假日顺延)提出初审意见,于2个月内(遇节假日顺延)予以取舍处理,并对所处理稿件的刊用、退稿、修稿等联系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审稿基本程序:
(一)登记来稿。来稿统一登记,详录稿件题名、来稿日期、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
(二)初审。编辑根据学报办刊宗旨、方针政策和学报的要求,对不符合学报发表要求的稿件,提出不予采用意见,做退稿处理。
(三)初选。编辑对稿件内容、观点和表达初选合格稿件,按专业对口原则,将稿件匿名移交给学报编辑委员会委员或校内外专家审稿。
(四)复审。编委或校内外专家对初审稿件进行评审,并向编辑部提交刊用与否等审稿处理意见。
(五)终审。主编根据办刊宗旨和每期内容重点对二审稿件予以终审,并一次性定稿。
第四章办刊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报所需费用均来源于学校批准的专项预算经费,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报专项费用主要用于:稿费、审稿费、编辑费、印刷费、邮寄费及办刊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支出等。
第十三条 稿费、审稿费和编辑费等费用有关规定详见附件,费用标准的调整由分管院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后下发通知执行。其他因学报征稿、出刊和交流而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票金额由学报编辑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学报管理办法(试行)》(桂商院〔2008〕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