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葡澳门威斯尼斯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商院〔2017〕17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4日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2017年5月5日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精神,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和形式

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精神,完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多维度考评教学规范、教学运行、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获奖等教学工作实绩。引导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学纪律,改进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思考,指导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

学院实行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二、评价的对象和周期

(一)评价对象。本办法的评价对象是全院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教师的资质包括具有教师职务资格以及尚无教师职务资格但根据学院安排承担课程教学课时的专业技术人员。

校外兼职教师、兼课教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二)评价周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以学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学期安排一次。

在同一年度的两个学期同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其年度评价结果为两个学期综合评价等级换算分数的平均分所对应的等级。

经学院同意安排外出学习(包括挂职、顶岗锻炼)一学期以上的教师,任课时间满一学期者,按本办法进行评价;任课时间不满一学期者,由部门决定是作为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对象还是作为行政工作人员评价。

三、评价组织和职责

(一)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并及时处理和反馈评价工作中的问题,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教务科研处负责全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拟订实施的具体方案细则,负责组织各系统一开展学生评价。教务科研处汇总各系部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行文确定。教务科研处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优化并印发评价表。

(三)系部负责组织本部门教师自评、同行评价、专项开展学生评价,负责将考评初步意见提交评估督导室评议。

(四)评估督导室负责评议系部考评初步意见,重点评议A级和D级。

(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落实学生测评、学生评价的现场技术条件。

四、 评价等级和方法

(一)评价等级。评价共分四级。A级(优秀):(取值95分,≥90≤100分);B级(良好):(取值80分,≥75<90分); C级(合格):(取值65分,≥60<75分);D级(不合格):(取值50分,<60分≥0分)。

(二)学生评价。学生评价采取网上评价的方式,参加评教的学生人数必须为该教师所任班级学生人数的80%以上。学生评价原则上安排在学期第18周进行,评价结果一旦提交就不得更改。

学生评价成绩由教务科研处和各系组织学生在网上填写《新葡澳门威斯尼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后统计评定(见附表1)。各系负责本系教师学生评价汇总,教务科研处负责全院教师学生评价汇总。

学生评价的最后结果为该教师本学期所承担课程的学生评价成绩的平均值及其对应的评价等级。

学生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同时,一并填写教师的《师德测评表》(同附表1),汇总结果后交由各系部按照师德评价办法运用。

系部可以自行组织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评价结果记为学生评价(2)。

(三)教师自评。教师自评由系部统一安排进行,教师个人按照教师自评标准自行评定(见附表2)。教师自评原则上安排在学期第17周至第18周进行。

(四)同行评价。同行评价由系部统筹教研室组织进行,教师进行同行评价时,必须有本教研室半数以上教师参与。通过召开评议会,在听取本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同行填写《新葡澳门威斯尼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同行用)》(见附表3-1、3-2、3-3),系部汇总统计意见,得出每个教师同行评价等次(同行评价暂按附表3-1、3-2、3-3填写,由教务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后,按实际完善新表执行)。

(五)系部考评。系部汇总学生评价、教师自评、同行评价结果,提出系部考评初步意见草稿,即划分等次日为A级(30%)、B级(其中31%~40%),以及是否有D级。通过一定的形式,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系部主任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或部务会议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汇总表(见附表5)。系部将初步意见汇总表提交评估督导室评议,同时将系部主要负责人(主任、书记)的考评等次初步意见报教务科研处。如评估督导室评议无异议,教务科研处无异议,则系部考评的初步意见即为系部的结果上报。

(六)督导评价。由评估督导室对系部提交的初步意见汇总表进行评议。要重点评议系部考评初步意见中的A级(优秀)和D级(不合格),有异议的提出评议意见反馈系部并抄送教务科研处,可以要求系部组织进行印证性听课,并进行听课评价供系部作考评参考。

(七)教务科研处、教学工作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等,分别按照程序履行汇总、审议、审定的职责。

(八)否定性规定。教师在课堂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一票否决;年度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教师本年度出现严重及以下教学事故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得评定为优秀。

五、评价结果和运用

(一)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是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岗位聘任和培养培训的重要条件。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应记入教师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表,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供学院有关部门参考使用。

(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定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教师,具有参加职称评定的资格(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三)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定为C级的教师,可以继续具有原任课程的讲授资格,但相关系部要组织人员进行质量跟踪,帮助其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四)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定为D级的教师,当年暂记为年度不合格,是否当年处理继续在聘期内考察,学院作为个案另行专门研究明确。

(五)教师对评价结果不服或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在正式得知结果的七天内,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解释意见,教学工作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学生和专家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在教师提出申诉后十五天内送达其本人。

六、评价工作纪律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评价的公正性、保密性、严肃性,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应妥善保管评价资料,评价过程中不得随便调阅。原始评价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评价主体自行作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干预。评价主体及工作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的个人或单位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