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保证我区社科规划课题的实施,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加强学科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突出战略性和应用对策性研究,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二条 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的研究和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注重提高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学术价值。
第三条 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这一时代主题,结合广西实际,加强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与反映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为党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以课题研究带动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课题研究水平,把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放在重要位置上。
第五条 课题的选择和确定要从目前我区的社会发展、经济状况和研究力量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凝练方向,突出重点,注意发挥团队优势,鼓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联合攻关。
第六条 广西社科规划课题面向全区,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受自治区党委委托,领导广西社科规划研究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研究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制订广西社科规划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订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四)审批广西社科规划课题指南;审批广西社科规划课题。
(五)统筹安排广西社科规划研究经费。
(六)领导广西社科规划课题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指导广西社科规划课题评审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社科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社科规划办)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广西社科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决定,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报告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
(二)起草和实施广西社科规划研究五年发展规划。
(三)制订广西社科研究和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四)拟定和发布广西社科规划课题指南。
(五)使用和管理广西社科规划研究经费。
(六)组织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工作,实施对在研项目的日常管理。
(七)组织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八)协助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管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代为受理我区申请人递交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代为检查我区承担的在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参与组织对我区承担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并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进行管理。
(九)为了发挥各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区直各有关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的作用,协助管理好广西社科规划课题,区社科规划办委托各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区直各有关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做如下工作:
(1)代为受理所在地申请人递交的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申请书。
(2)代为检查所在地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3)参与组织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三章 课题申请
第九条 区社科规划办通过有关媒体向全社会发布关于申请课题事宜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2个月。迟于规定截止日期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能进入当年评审。
开始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向区社科规划办或所在市党委宣传部理论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区直各有关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咨询《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其它材料,也可直接从广西社科规划网下载申报材料。
第十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作,具备主持项目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均可申报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申请人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不具备者,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且只能申报青年课题。
第十一条 广西社科规划课题分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一般自选课题、青年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和后期资助课题,并根据需要设立委托课题。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在申报时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课题研究的实质性任务。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广西社科规划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当年不得同时参加三项以上(含三项)课题的申请。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结项证书标注日期在当年申报截止时间之前的可以申请)。
第十四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当年区社科规划办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课题申请人要设计具体的研究题目,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对课题研究现状述评、选题的价值和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等方面进行论证。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如实地评价课题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和业务水平,签署明确意见和承担课题信誉保证。《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要匿名,不得出现申请人(包括课题组成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及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外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除不能从区社科规划办获得资助经费外,与一般资助项目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课题评审
第十七条 区社科规划办收到课题申请书后,提交学科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进行筛选和评审。评审课题的要求:
1.课题必须具有以下意义:
(1)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2)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科学依据的课题;
(3)体现广西地方特色和能发挥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优势研究力量的课题;
(4)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的课题;
(5)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有利于吸收、借鉴和传承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的课题。
2.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有力,研究方法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政治素质及其它条件。
4.《申请书》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5.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集、研究报告、专著、译著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时限由区社科规划办发出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到最终成果通过鉴定为研究工作完成时间。基础理论研究课题的完成时间一般为2—3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现实应用性、对策性研究一般为1—2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对课题研究计划内容的科学创新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等方面作全面的论证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人数通过,经区社科规划办批准,才能正式立项。
第二十条 为确保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1.评审专家本人申请项目者,不得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
2.学科评审组成员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不得作为这些申请项目的主审。
3.保护申请者的知识产权,除区社科规划办因评审和管理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有关人员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4.有关人员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5.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因项目评审收受礼金或礼品。
6.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评审会议期间,一律不接受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查询。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或在项目评审中违背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当事人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取消当事人的评审资格。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立项的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由区社科规划办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项目及承担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与区社科规划办共同进行课题的日常管理,课题组要接受区社科规划办和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提供详细的课题计划实施情况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区社科规划办的统一部署,课题负责人要将课题实施、取得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向区社科规划办填报年度进展报告。课题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填写《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报送区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五条 列入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研究期限,无故拖延规定期限半年以上者,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区社科规划办将撤销课题,追回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该课题负责人此后三年内申报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保证课题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送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1.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课题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资助课题实施的条件,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将课题转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课题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课题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是该课题组成员),并报区社科规划办审批(附上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应办理中止手续。
2.课题负责人调往区外单位的,课题应留在课题负责人原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更换课题负责人。如果调离人员继续完成课题的,在课题成果署名时应署原所在单位名。
3.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课题研究一年以内的,课题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单位及区社科规划办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是该课题组成员),由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报区社科规划办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延迟课题完成时间;
7.中止研究协议;
8.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以上数项须在课题原完成时间前两个月报批,不能延误。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本单位所立项目及时建档管理。每个项目的完整档案材料(复印件)应有:(1)《立项通知书》;(2)《进展报告》;(3)《结项审批表》;(4)《结项证书》;(5)最终成果;(6)批复报告等其他应存档材料。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社科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和导向错误的;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3.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出版的;
4.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5.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
8.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六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资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
第三十二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在课题立项后即拨80%的研究经费作为课题的启动资金,余下20%的研究经费在课题完成并通过鉴定后再拨付。凡已立项的广西社科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资助。
受资助单位应按课题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区社科规划办定期审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终止、撤销的课题,区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负责追回已拨的研究经费。已追回的经费连同该课题的待拨经费计入次年广西社科规划研究经费。
第三十四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不予追加。区社科规划办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区社科规划办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研究经费必须用于资助课题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印刷费: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4.调研差旅费: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区内外调查研究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原则上不得列支,确为研究所需要者,经报区社科规划办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5.小型会议费:为完成科研课题而必须召开小型座谈会的场租费和误餐补助费,费用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6.专家咨询费: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费用;
7.管理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4%;
8.劳务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9.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续做科研经费。
第三十六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与完成该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区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研究课题的申请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课题的鉴定、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七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提交有关课题鉴定验收材料,办理结项手续。区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课题的鉴定工作。课题的鉴定工作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来完成。参加课题鉴定的专家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对所鉴定的内容有较深入研究的学科带头人或实际工作者。专家鉴定小组一般为3—5人,重大课题的鉴定为5—7人。
第三十八条 课题鉴定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审批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社科规划办。
2.区社科规划办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成果鉴定的意见。
3.以会议形式鉴定的,由区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小组召开会议鉴定会,由专家组对鉴定成果的政治观点、学术水平、资料情况、应用价值等进行评议,写出书面鉴定意见,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以通讯形式鉴定的,由区社科规划办将鉴定资料寄送给鉴定专家组成员,分别对鉴定成果的政治观点、学术水平、资料情况、应用价值等进行评议,写出书面鉴定意见,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4.区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通过鉴定的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对于通过鉴定的项目,颁发《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结项证书》(以下简称《结项证书》)。
5.对于未通过鉴定的成果,作暂缓结项处理。暂缓结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研究成果还需要参考专家鉴定意见进行重新修改和补充,完成后需向区社科规划办提交一套修改稿和一份修改说明;另一种是修改后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承担。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对于因政治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而不能通过鉴定的项目,将予以撤项。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课题可申请免予鉴定:
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履行正常的结项程序。
第四十条 需延期结项的项目,均要办理延期手续。课题延期,基础研究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应用研究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对已到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在限定时间内无法提交最终成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考虑申请撤项,办理撤项手续。项目负责人须将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和有关资料)和剩余的研究经费一并送交区社科规划办。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项要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3.最终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4.验收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1.《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
2.最终成果(匿名)3套,待正式出版后补交2套并附电子文档;
3.课题研究阶段性成果均应按规定标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及课题批准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4.3000字以内的成果简介(内容包括:成果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起止研究时间、主要研究方法、成果主要内容、使用与反响情况等)1份;
5.电子光盘(含最终成果、成果简介、《鉴定结项审批书》等);
6.经费使用明细表(单位财务盖章)。
第四十三条 对于符合验收结项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区社科规划项目,区社科规划办经审核后颁发《结项证书》。
对于不符合验收结项条件或材料不全的,限期补齐。否则将不予结项。
第四十四条 鉴定或结题验收的标准和内容包括: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课题最终成果是否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对策建议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性。
5.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8.对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鉴定做出明确结论。
第四十五条 课题通过鉴定后,即拨余下的研究经费。在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结题后,如发现有抄袭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区社科规划办有权收回其课题《结项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申报广西社科规划课题的资格。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一般要求3万字以上,成果简介3000字左右。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集的,一般要求4篇以上论文。成果内容均为:封面、成果摘要、目录、正文。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类的,需鉴定通过后方可公开出版,成果中须用显著字体字号印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某年研究课题”,“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资助”(自筹经费项目不用标注“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资助”)。否则,不予承认其为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
第四十七条 认真做好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区社科规划办、课题组和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促使研究成果最大程度地实现其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区社科规划办有权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研究成果,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对一些优秀的社科研究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版资助。
第四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的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助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外公布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科研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及制度。
第五十条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助课题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及国家部委级奖励的,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区社科规划办提供奖励或批示情况及相关复印件。区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给予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奖励和通报表扬。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