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体艺〔2014〕3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5日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部制定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纳入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作为考试制度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内容,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导向明确、诚信可靠、保障有力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制度。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将组织开展体质健康测试计入教师工作量。要加强测试场地、设施和器材等条件建设。要加强相关技术培训。

二、各地要将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作为监测教育发展和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途径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计划,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和重点地区学校体育工作挂牌督导制度。要认真总结学校体育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三、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通过年度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系统总结、发现各地的经验和典型,深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及时发布年度报告,促进信息公开、共享,推动改革成果转化和深度开发利用,推动学校体育健康发展。

四、各地要通过政府主导、第三方监测、社会监督等多种渠道汇聚、分析和公布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学校体育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各地和学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青少年阳光体育公示平台,公示工作情况、交流改革经验、接受公众监督。

  五、各地要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宣传;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和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六、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落实三个文件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及时报送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教育部

2014年4月21日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测试和考试制度改革,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是指测试人员采用规范的技术、方式和方法,组织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确定的测试项目及有关内容的实际测评,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参加身体锻炼的教育、评价和反馈手段,重点监测学生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情况及其变化趋势。教育部根据中国青少年学生成长发育特征、全国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和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政策,动态调整和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项目和测试内容。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强化体育课程和课外锻炼为基础,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学校测试上报、部门逐级审查、随机抽查复核、动态分析预测、信息反馈公示、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在内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体系。

  第五条 实行全体学生测试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数据(含学生基本情况、单项指标分值、测试成绩、评定等级以及实施测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人员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法,上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因病或残疾学生可依申请准予暂缓或免于体质健康测试。

  第六条 完善上报数据审查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教育部门及所属学校全面开展测试工作和及时上报测试数据,并组织有关方面登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按照管理系统设置的用户管理权限,逐级对测试上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经核准后确认提交。

 第七条 建立数据抽查复核制度。教育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各地上报测试数据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类型、学生性别、年级学段、区域布局等因素,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校作为考查样本,进行测试工作和测试数据的现场抽查复核,并将现场抽查测试数据与学校上报测试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综合分析和反馈各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要求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抽查复核工作机制。

  第八条 建立体质健康研判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监测评价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及时分析测试结果,深度查找影响因素,科学预测变动走向,开展体质健康预警,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改善措施,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九条 实行监测结果公示制度。学校要按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中小学校要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基本情况;按生源所在地统计,并以省(区、市)或地(市、州)为单位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并反馈至生源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和各地在公示体质健康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体的信息和侵犯其个人隐私。

  第十条 有效应用监测评价结果。学校要制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规范记录每一名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其评定等级。小学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指标和内容。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作为高等学校学生评优评先、毕业考核或者升学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地方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积极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并成绩显著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教育部设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监督电话和相关网络信息平台,接收社会咨询和反映情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设立和公布监督电话。鼓励第三方机构及公民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监督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支持设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研究或服务机构,建设专业化的测试、服务和研究人员队伍。教育部依托第三方机构设立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研究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政策咨询、技术研究、质量监测、结果公示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和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环境、设备、场地等条件。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技术培训。妥善处理雾霾、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或特殊自然条件下的测试工作。合理安排测试前、测试中和测试后的医疗防护和质量保障措施。加强学生运动安全教育,依法处置测试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出处:

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059/201405/xxgk_168528.html?authkey=odrs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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