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杜绝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葡澳门威斯尼斯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6-05-31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杜绝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三条 财务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应当明确部门分工,分设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开票员岗位、票据管理员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五条 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坚决执行记账、现金、票据分离,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
第七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一般不超过3年)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条 学院对货币资金业务执行严格的财务审批权限制度。审批人应当根据财务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财务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货币资金收取业务的范围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暂收、代收款项。
(一)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是学院收到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主要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学费、住宿费、各类证件类考试考务费、培训费(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费、普通话测试培训费、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ATA考证培训费、装饰员培训费、电子商务师培训费、品类师培训费、物流师培训费、营销师培训费等)。
(三)科研事业收入,主要是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主要是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向毕业学生收取档案查询费、图书滞还费、学生补办智能锁等服务性收费。
(五)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六)其他暂收、代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代收自考(函授)学费、教材费、体检费、大学生医疗保险费、项目质保金等。
第十条 现金收取各项款项的,由开票员开具相关票据后交出纳员,出纳员应按照开票员开具票据的票面金额足额收取现金后,在发票联盖私章交缴款人,并在记账联加盖“收讫”印章,以示该笔现金收取业务已办理完毕。开票员与出纳员必须每日核对当日开票及收款情况,做到“日清”。
第十一条 学院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学院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开票员按收费内容规范开具以上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作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支付方式有: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银行账户支付等。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报销凭证在财政零余额支付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送审”,财务处会计主管岗位在该支付系统中进行“审核”操作后,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及相关法人印鉴后,由出纳员送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网上银行结算支付的,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报销凭证在相关账户开户银行支付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后,由财务处会计主管岗位在该支付系统中进行“审核”操作后提交网上支付,出纳员应及时提取银行回单。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学院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财务审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由用款单位交由出纳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员核对无误后支付货币资金,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在报销凭证上加盖“付讫”印章,以示该笔业务已办理完毕。出纳员应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
(一)学院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日存入银行。
(二)出纳员收取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当日存入银行确实有困难的(如因银行已下班等),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入银行的,出纳员应妥善保管,存放于学院财务处已上锁并设置密码的保险柜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学院财务处办公室保管,也不能公款私存。
(三)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学院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学院安排的各项支出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全部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或个人的临时性公务借款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公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临时性公务借款不能跨年度使用,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八条 学院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会计管理科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将涉及款项收入的应收款项数据定期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建立学院应收款项的备查台账,定期检查应收款项是否存入账户,确保各项款项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对应收未能及时收取的款项及时反馈各业务职能部门,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开具、稽核、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票据签领登记簿》中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五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财政支付平台的管理。
(一)财务专用章和预留印鉴安排至少2名专人分别保管,财务人员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加强网上银行U盾及支付密码的管理。分设网上银行支付制单和审核岗位人员,各自保管网上银行U盾及支付密码,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网上银行U盾及支付密码。
(三)加强国库集中收付平台KEY的管理。个人KEY及密码必须自行保管。
第二十六条 空白支票(含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由出纳员统一保管。已使用的支票存根、银行支付凭证应及时转交会计核算岗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明确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监督岗位的职责,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确保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财务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