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差旅费管理办法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2021年7月26日
附件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6号)、《关于明确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桂财行〔2014〕89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4〕23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5〕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驻村工作补助标准的通知》(桂组通字〔2018〕39号)、《关于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桂财行〔2018〕41号)及《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9〕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务卡、公务机票购买管理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使用学院财政性资金发生的国内公务差旅费。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临时到南宁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须使用公务卡或采用学院账户对公转账结算,但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专线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的除外。
工作人员到南宁市所属县办理公务视为出差,到南宁市所属城区(含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其乡镇办理公务不视为出差。
第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无差旅预算的一律不予出差,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出差须从严审核,严禁轮流出差,变相把差旅费当成“福利”渠道,严禁重复报领差旅补助,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参加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参观、考察调研活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履行事前审批,出差前须填写《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出差审批表》,填写完毕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预算经费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的,须经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2.中层干部(含院管中层)出差须经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3.副职院领导出差由正职院领导审批。正职院领导出差,交叉审批。
4.凡组织学生离开南宁市参加教学、竞赛活动(不含学生外出实习),均需经所在二级学院、归口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5.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先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再按上述程序审批;工作人员及学生出差从事实地调查的,必须制定调研方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必须提供会议通知或者提供举办方出具的邀请函;参加学习的,必须提供培训通知等。
6.出差事前审批的可采用如下方式之一进行。
(1)采用线上审批。将已填写的出差审批表、会议或培训通知、上传,相关审批人在表单上审批(有电子签章)。
(2)采用纸质审批。填写出差审批表并打印,按审批权限提交相关审批人签字审批(以会议或培训通知作为审批依据)。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南宁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可选择乘坐飞机往返目的地,报销乘坐飞机费用。
其余人员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安排报销乘坐飞机费用。如果机票款、保险费、机场专线总价款低于或等于按规定可乘坐的交通工具价款,可按实际机票款、保险费、机场专线总价款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反之则按规定可乘坐的交通工具价款报销。
其余人员公务出差如有特殊情况需选择乘坐飞机往返目的地,报销乘坐飞机费用。由工作人员出差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出差审批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学院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可按机票费用报销。
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
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出差时,原则上按规定等级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业务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最高限额20元/人.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工作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专线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学院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交通意外险原则只报销一次,出差往返在交通意外保险期限内的,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从南宁市以外的地区乘坐交通工具往返出差目的地的,需提供说明材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乘坐相应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学院派车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住宿费实行定额管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住宿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住宿费具体标准公布于计划财务处网页。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严禁在住宿限额标准内套取财政资金或进行违规消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到青海、西藏和新疆地区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早餐24元,中餐、晚餐各为48元),出差到其他地区的伙食补助标准均为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为40元)。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工作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用餐日期和用餐类别(早餐、午餐、晚餐),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工作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费用。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工作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的,工作人员应索取其他收款凭证。
外单位人员到学院出差时,除因工作需要由学院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学院相关部门协助安排在学食堂用餐的,由食堂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并由食堂提供收款凭据;协助安排在校外用餐的,由来校出差人员自行结算。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超过12个小时(含)的,可凭车票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武鸣县改南宁市城区以后,到武鸣区进行公务活动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确因公务活动发生住宿费用的,经学院业务分管院领导批准,参照县级住宿标准凭据报销。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工作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交纳费用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的,工作人员应索取其他收款凭证。
学院相关部门对来校出差人员协助提供学院交通工具接送的,相关部门协助向来校出差人员提出将款项交存到学院银行账户后,由计划财务处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市内交通费收费标准按《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1.3元/公里计算,来校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交纳费用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工作人员南宁市内参加各类竞赛、会议、培训、顶岗实习检查、贫困生走访等公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
相关补助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到南宁市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的学院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南宁市以外工作期间,区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区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均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确因特殊情况发生住宿费的,由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从严审批、据实报销。
(三)自治区选派的扶贫驻村工作人员在驻村工作期间,按实际驻村天数计,按上级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
第二十五条 被区直单位选调(抽调)到区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常驻地以外的学院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区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区直单位常驻地在区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区直单位常驻地在区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区直单位报销,学院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确因特殊情况,由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从严审批、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及本条中相关工作人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临时因公被外单位或原单位安排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照该单位差旅费规定予以报销。出差期间,均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补助。
第二十六条 组织选送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及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学习(无论是否取得学历)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以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相关工作人员在途期间若因无住宿费发生,仍可根据相关通知及审批文件等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学生参加竞赛等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等,学生城市间交通原则上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确须乘坐飞机的,须经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学院组织学生到南宁市以外地区参加各类竞赛等,学生住宿按普通职工住宿标准执行,原则上按2人/间安排。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在南宁市内的各类竞赛等,根据比赛情况,带队教职工和学生可办理住宿,住宿标准参照南宁市标准执行,学生原则上按2人/间安排。需要在事前填报出差审批表,业务部门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伙食补助。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等,参赛地在南宁市的,比赛期间,带队教师、参赛学生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参赛地在南宁市外的,带队教师和参赛学生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市内交通补助。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等,参赛地在南宁市外的,往返时,带队教师、参赛学生市内交通费补助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比赛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以内(含)额度据实报销。参赛地在南宁市的,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等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章 购买公务机票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国内出差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公务卡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网址为:www.gpticket.org)。
未能在政府采购网站购买公务机票的,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学院账户转账方式为本人或其他公务人员购买机票。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直销机构或代理机构可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查询。
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可使用公务卡选择购买,但不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公务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作为报销凭证。
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注意截图中应包含网站网址、购买航班信息等,不能提供截图的,不予报销,报销时需附机票订单价格明细。
购票人因客观原因产生退票手续费时,可以凭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须如期出发和返回,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出发或推后返回,需在出差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经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对在出差期间以外所产生的住宿、伙食等相关费用,按差旅费有关规定从严审核报销。非因工作需要提前出发或延长出差时间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绕道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交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没有直线通达的,按中转行程最低交通费核定,按原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因采用其他方式出差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材料、住宿票等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十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因开展野外考查、社会调研等工作,住在农户等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需提交付款凭据(收款人签字及手印的收条、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经项目负责人和经费审批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凭出差审批表、住宿情况说明、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等凭据,可按规定标准报销相应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走访、调研期间发生市内交通费实际支出,按与市内交通费定额孰高的原则报销。
第三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开展考察、调研等工作,因受当地条件限制和地理环境限制,需要租车外出的,应经过审批,手续完备,票据合规。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和经费审批人审批签字后,附上出差审批表、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租车费用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租车费用。租车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科技特派员到贫困村开展服务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开支,按照本办法给予报销。从县乡下到贫困村开展服务,无法提供车票、住宿费发票的,交通费按市内交通费标准包干使用,住宿费按15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使用,凭有效的科技服务记录单给予补助。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报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开具虚假差旅票据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三条 差旅费报账必须坚持“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得“多事一报”,更不得无关事项“夹带报账”。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每笔差旅费报销所列示的内容及所附报销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在确认差旅费报销内容准确无误后签字。
第四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发生退票费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按出差审批程序,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据实凭据报销。
由于客观原因发生改签费用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出差提前回来的,应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在公务卡还款期内,提前10个工作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报销单、审批表单、出差审批表(已在审批表单上有电子签章及审批意见的,审批人不需在出差审批表签署意见)、飞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支付的小票复印件等相关凭证,如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还应当同时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或培训通知等材料。差旅费报销应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原则上有往返的车票(飞机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凭据。
遗失火车、轮船、飞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的,按《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中对遗失原始凭证的报销要求办理。
第四十七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经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出差审批人审批,可凭出差审批表和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表和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四十八条 对因机要通信、蹲点办案、挂职及异地任职干部回家庭常住地(指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所在地)出差回家居住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根据实际情况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业务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四十九条 外出担任裁判或参加评审、讲课的,教育部、教育厅、行业指导委员会或上级管理部门发文规定应由派出单位承担费用的,予以报销差旅费,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五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章 监督问责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经费审批人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出差审批人对出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的审批手续和内容完整性进行审核。
学院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第五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承办会议或承担接待任务时,要根据各类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住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学院将严肃追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差旅费管理办法》(广商院〔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