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澳门威斯尼斯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0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促进学院 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持续、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院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管理、决算管理。内容包括收入预算管理、支出预算管理、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预算公开、决算编制与公开等。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院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是学院预算执行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 学院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按工会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管理),集中学院全部可用财力,统一安排预算支出。

第五条 学院的预算管理工作必须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要求,围绕学院年度工作重点,广开财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增收节支,科学合理安排资金,将业务工作与预算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是保证预算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学院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的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 统筹安排支出预算,坚持收支平衡。

第七条  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的所有收支全部作为预算管理的对象,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学院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部分。

学院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商品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部分。

第八条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对每项收入进行科学的测算,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以学院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为中心,从学院的全局出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充分考虑学院基本运行、事业发展和建设的资金需要。

第九条 严格做好年度预算和中期滚动预算规划编制工作。各部门每年应按照学院的统一部署,根据学院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要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切实提高预算准确率。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的要求,编制学院中期滚动预算规划,切实加强学院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完善项目信息。项目库入库项目要充分做好审核论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项目排序。项目库项目将作为年度预算编制及专项申报的基础数据库。

第十条 加强预算审核工作。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编制 的预算汇总提出建议方案,形成预算草案(一上),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按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下)。财务处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学院详细预算(二上),向学院党政领导汇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最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预算批准程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复学院预算(二下)后,由财务处根据批复预算调整汇总编制学院预算,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后,按计划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预算公开制度。学院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后,按要求进行预算公开。预算公开须履行相应的学院审批手续,学院财务处负责编制预算公开的材料并提出预算公开申请,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后在学院官方网站公开。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年度预算经费按照“划块归口、专款专用、包干 使用、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下年”的原则分块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预算计划管理制度。与预算收入有关的各部门须编制执收计划;支出预算经费指标下达至各部门后,各部门须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按预计报账时间填报),并严格按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收入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学院各项收入,依法应收尽收,确保完成收入预算任务。

第十六条 学院各项收入由学院财务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院收入。

第十七条 学院安排的支出预算经费指标下达至各部门。各部门 须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指标项目及金额使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无预算不得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十八条 下达的经常性经费指标,使用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有效,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预算执行分析制度。财务处根据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将预算执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向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报告,同时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预算执行沟通制度。学院财务处对各部门和各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进行管理、控制和分析,并将执行情况定期通报给各部门;设置预警指标,对于支出进度异常、预算执行情况不力的单位或项目及时进行预警,并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预算经费开支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实行政府购的项目预算,应当提前做好政府购的审批、招投标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预算经费的开支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严格按学院经费支出规定的相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课题经费按国家、自治区和学院关于科研经费 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基建经费,须严格按预算计划和基建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预算经费调整。学院每年组织一次预算调整,除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原则上其余时间均不安排预算变更。

(一) 学院统一组织预算调整

调整范围:预算调增和预算调减。

调整程序:财务处发布预算调整通知,学院各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务处汇总申报材料并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1.调整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审、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及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2.调整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按上述程序后,报院长审批后实施。

3.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签审,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实施。

4.调整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程序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审批实施。

财务处将审议通过后的预算调整项目反馈各申报单位,并办理预算调整的相关手续。

(二) 临时预算调整

对于年初未纳入学院预算,但确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突发事件难以预见到的重大因素,预算执行中必须调整的;或虽已纳入预算,但执行过程中确有客观原因需临时调整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论证及财务处审核后,报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财务处按季度汇总上报院长。

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并草拟工作方案,由申请部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后实施。

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并草拟工作方案,申请部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实施。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上述程序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审批实施。

根据上级精神或学院实际工作需要,财务处可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按学院统一组织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履行审批。

预算调整审批后,在资金使用时,按预算内的经费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预算执行督查制度,财务处、审计室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各部门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于预算执行进度差的部门,财务处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督查。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预算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并向财务处报告情况。同时接受学院审计督查、纪检监察部门及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目标责任制。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在各考核时间节点上的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对于支出进度不达标的部门,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将减少部分预算资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预算绩效评价。预算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资金支出的项目目标和项目决策、资金管理情况、 资金到位和财务处理、资金使用合规性等。

预算绩效评价指标包括投入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产出指标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效益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等。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于下年度的预算分配。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是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预算执行年度终了,财务处汇总考核学院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绩效挂钩,不断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应按上级要求编制决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决算审核工作。学院决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并形成决算草案,经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决算草案内容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下达学院,学院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上述程序完善编制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执行决算公开制度。学院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后,即可申请进行公开。决算公开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决算公开材料并提出决算公开申请,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后在学院官方网站上公开。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执行决算分析及考核结果应用制度。学院应收集相关财务及非财务数据资料,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预算目标、预算执行与决算结果间出现的偏差进行分析,找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原因,落实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并将分析结果反馈给各部门,督促各部门进行改进。

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分析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葡澳门威斯尼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桂商院〔201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简表


 

附件

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简表

序号

类别

调整

额度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院长

审批

院长办公会审定

党委会审定

备注

1

学院统一组织预算调整审批

30万元(含)以下





2

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




3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



4

100万元以上


5

临时调整审批

5万元(含)以下





6

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




7

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



8

50万元以上


说明:1.预算调整审批后,在资金使用时,按预算内的经费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预算调整项目需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预算调整手续,调整后的预算项目如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