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4日 点击数:

 

 

 

 

 

 

广商院财〔2016〕7号

 

 

关于印发《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业的专业胜任能力,加强学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14〕54号),现制订《新葡澳门威斯尼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葡澳门威斯尼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2016年7月5日       

 

 

附件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业的专业胜任能力,加强学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14〕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执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依法从业的专业胜任能力,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院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第四条  学院会计人员必须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院负责组织和督促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院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学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学院具体负责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种继续教育形式和内容。

 

第二章  内容、形式及学分管理

  第六条  学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学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八条  学院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培训的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凭培训文件通知、考勤表等材料或培训合格证明,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凭培训文件通知、考勤表等材料或培训合格证明,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主管单位组织的本系统会计人员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凭培训文件通知、考勤表等材料或培训合格证明,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训和总会计师知识更新培训、各市县财政部门组织的本地区高层次会计人才专项培养,完成培训任务的,凭培训文件通知、培训名单、出勤记录等材料,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5.参加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凭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继续教育的有关培训证明,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6.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的财政部门师资,凭培训有关文件和培训合格证明等材料,每授课课时折算为1学分。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本系统培训的相关信息。

(二)会计类考试的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考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选拔考试、地方高层次会计人才选拔考试,被录取的,凭录取文件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凭组织考试单位盖章的成绩合格通知单等有效证明折算为24学分。

(三)其他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1.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单位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凭学生证、就读学校教务部门证明和学生成绩合格单等有关证明资料折算为24学分。

2.独立承担财政部门、广西会计学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广西会计人才小高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织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凭有关证书或文件,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3.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杂志,或者在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全区性会计刊物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会计类论文主要是指对会计理论、会计核算、审计、内部控制、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资本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学科建设、会计监督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的成果。

4.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凭成绩合格证明或者表彰文件折算为24学分。

6.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还可以根据高校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充分利用每周二下午的政治理论专业业务学习时间,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学习方法,提高继续教育效果和质量。

第十条  学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利用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教育资源,积极选派骨干财务人员参加高层次培养,努力打造财务管理高素质人才。

 

第三章  继续教育登记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财政部门根据公布的主管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报送的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人员以参加考试、发表论文或其他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3个月内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填报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成绩单、录取通知书、报刊杂志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广西与外省、自治区境内各市县之间办理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或单位组织开展本系统继续教育的,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三个月以上、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应当提供单位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和生育假条复印件等合理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因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提供单位证明和有关学习、工作文件的复印件等合理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学院对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学分管理、继续教育局登记和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