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点击数: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桂财行〔2014〕87号 

    

区直各单位: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关于会议经费控制问题 

  区直各单位会议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各单位要按照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勤俭办会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数量和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控制会议费支出。 

  二、关于三类会议有关问题 

  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会议次数的,应将会议计划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进行审批,会议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管理要求列入主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支出实行总额控制。 

  2014年各单位确需增加召开的三类会议,会议事项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进行审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会议费中调剂解决,不得超预算列支会议费。 

  三、关于四类会议经费列支问题 

  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如公用经费不足,需要在专项经费调剂解决的,须将报批文件和情况说明送财政厅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相关会议的会期和人数问题 

  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会、协会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召开的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等,经批准,会议的会期、人数等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执行。 

  五、关于会议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问题 

  会议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政策,自治区垂管部门市、县级机构及其他区直机关非驻邕单位参照所在地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会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六、关于会议实行定点管理问题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举办的外,必须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七、关于邀请专家、学者等参会有关费用问题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一些专家、学者和记者等参会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在会议举办单位差旅费中报销。 

  八、关于参加收费会议问题 

  各单位要严格参加会议的审批,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参加已明确收费标准的会议,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按会议收费标准报销;对会议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住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从严审核报销。 

  九、对于招商引资会等开支标准有关问题 

  对于各单位牵头主办或召开的招商引资会、推介会、展览会等,应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招商引资推介、展览会相关规定执行。确需开支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参照三类会议执行。 

  十、关于评审会等有关问题 

  对于项目评审会、专项评审会等,继续按项目评审有关要求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评审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厅负责解释。